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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3.903条 & 第25.903条

2016-12-13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4-10-12

名       称: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3-R3



第23.903条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1)每型发动机必须具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中的适用要求。

(2)每型涡轮发动机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符合 2002 年 4 月 19 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中第33.76条、第33.77条及第33.78条的规定;

(ii)符合 1988 年 2 月 9 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 部中 33.77条的规定;如果 发动机使用历史中的外物吸入没有导致不安全状态;

(iii)表明具有在类似安装位置上吸入的外来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况的使用履历。

(b)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有下列规定:

(1)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能在一旦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2)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c)发动机隔离 各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至少在一种运行状态下,使任一 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如果只安装一个油箱,则此油箱例外)失效或故障(包括发动机舱内被火烧坏)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刻采取动作以保持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d)起动和停转(活塞发动机)

(1)安装的设计必须在允许发动机起动的任何情况下,使由于起动而引起发动机或飞机着火或机械损坏的危险减至最小。必须制定发动机的起动技术及有关的限制,并将它们列 入飞机飞行手册、经批准的手册资料或适用的使用标牌中。对于下列情况,必须提供措施:

(i)空中再起动多发飞机的任何发动机;

(ii)在空中,发动机失效后,若持续的发动机转动将导致对飞机的危害,停转发动机。

(2)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i)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ii)如果为此目的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顺桨管路在顺桨期间可预期出现的各种使用条件下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e)起动和停转(涡轮发动机)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的设计必须在允许发动机起动的任何情况下,使由于起动而引起发动机或飞机着火或机械损坏的危险减至最小。必须制定发动机的起动技术及有关的限制,并将它们列 入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手册资料或适用的使用标牌中。

(2)必须具有停止任何发动机的工作燃烧的措施,并且如果持续转动将对飞机造成危害,则必须具有发动机停转措施。位于火区的发动机停转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是耐火的。如 果停转发动机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则液压顺桨管路或软管必须是耐火的。

(3)必须有可能在飞行中再起动发动机。必须确定起动技术及有关的限制,并将它们列入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手册资料或适用的使用标牌中。

(4)必须在飞行中作如下演示:在一次假起动之后再起动发动机时,所有燃油或油气的排出都不得引起火灾。

(f)再起动包线 必须制定飞机的发动机空中再起动的高度和速度包线。安装的每台发动 机必须具有在此包线内再起动的能力。

(g)再起动能力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如果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的最 小风车转速不足以提供发动机点火所需的电功率,则必须有一个不依赖于发动机驱动的发电系统的电源,以便能在飞行中对发动机点火进行再起动。


[1990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修订,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16-03-17

名       称: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部号:CCAR-25-R4



(a) 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1)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型号合格证,并且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污染规定的适用要求。

(2) 每型涡轮发动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i) 必须符合经第一次修订或以后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76条、第33.77条和第33.78条的规定;或

(ii) 必须符合1988年2月9日生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77条的规定,除了发动机有外来物吸入曾导致了不安全状态的履历之外;或

(iii) 必须表明具有在类似安装位置上吸入的外来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况的使用履历。

(b) 发动机的隔离  各动力装置的布置和相互隔离,必须至少能在一种运行形态下,使任一发动机或任一能影响此发动机的系统失效或故障时,不致发生下列情况:

(1) 妨碍其余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2) 需要任何机组成员立即采取动作以保证继续安全运行。

(c)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必须有在飞行中单独停止任一台发动机转动的措施,但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只有在其继续转动会危及飞机的安全时才需要有停止任一发动机转动的措施。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转系统的每个部件必须至少是耐火的。如果为此目的使用螺旋桨液压顺桨系统,顺桨管路在顺桨期间可预期出现的各种使用条件下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d) 涡轮发动机的安装  对于涡轮发动机的安装有下列规定:

(1)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能在一旦发动机转子损坏或发动机内起火烧穿发动机机匣时,对飞机的危害减至最小;

(2) 与发动机各控制装置、系统 仪表有关的各动力装置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合理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对涡轮转子结构完整性有不利影响的发动机使用限制。

(e) 再起动能力

(1) 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任何一台发动机的手段。

(2) 必须制定飞行中再起动发动机的高度和空速包线,并且每台发动机必须具有在此包线内再起动的能力。

(3)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如果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的最小风车转速不足以提供发动机点火所需的电功率,则必须有一个不依赖于发动机驱动的发电系统的电源,以便能在飞行中对发动机点火进行再起动。

(f) 辅助动力装置  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必须经批准,或满足其预定使用的类型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1年5月14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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